因公交站点改换站名,律师计划状告公共汽车公司,要求更名并索赔1元精神损失费。这一争议出现在广东肇庆。今天上午,肇庆律师韩伟华计划前往肇庆市端州区法院递交起诉状,状告肇庆市公共汽车公司公交车站点乱命名,要求公交公司更正站名,并索赔1元的精神损失费。据悉,公交车站点命名引发官司,这在全国是首宗案例。
记者发现,端州六路上的公交站名“肇庆市中医院”被改为“肇庆女子医院”。早些年,为方便市民就诊,肇庆市中医院大门附近设置公交站,名为“市中医院”。而在八一路上的女子医院和中医院则有一街之远。有市民反映,本来想到市中医院就诊,却因站牌报号为“女子医院”而误了站。
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的韩伟华状告肇庆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韩伟华对记者解释说,根据国家建设部下发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告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公交站牌是违法的,并且该行为造成原告出行不便,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失,应当向原告道歉,因此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把公交站牌名称由“肇庆女子医院”变更回“市中医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韩律师在地图上指出公交站牌、市中医院和女子医院的位置。肇庆女子专科医院地址位于肇庆市端州区八一路1号,而肇庆市中医院地址却在端州六路20号,两者相隔一条街之远。下车后需要走约100米,过马路,进入街道,才到达女子医院。沿途经过 市中医院,距离站牌约100米。韩律师认为二者半径在100~200米范围是合理的;而女子医院到站牌的距离则超过了200米。
他还提到,这个范围有另外一个含义,“公众可以理解的范围”。“命名的原则应该是站牌附近的众所周知的建筑物。女子医院离站牌远,不为公众熟悉,不利于公众,特别是外地人上下车的辨识。”因为“女子医院”站名,他回忆说,自己当时摸不着头脑,以为到了肇庆女子医院,而不是肇庆市中医院。在韩律师的民事起诉状中,诉讼请求第二条清楚写明了判令公司向他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
三个字的更改,却给市民带来很大困扰。哪些部门有权力改动站牌名字?一个小小的改动需要经历什么程序?韩律师解释说,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而这次的改动有否经过该部门的审批,他则提出质疑。
肇庆公交公司:更改站名为贴补亏损
肇庆市公共汽车公司综合办公室陈主任表示,公交公司允许企业对一些站点冠名。公交公司有权力对站名进行更改。
陈主任还介绍说,肇庆市公交车的票价十分便宜,公司的亏损比较严重。
陈主任介绍说,肇庆市女子医院设置为站名是公交公司与该院签订了3年的合同,至于具体费用不便透露。他还表示,这个站点的原名是“端州六路”,而不是“肇庆市中医院”。他表示,用商业性的单位诸如楼盘小区、超市、医院等来冠以公交车站点命名在广州,甚至全国都很普遍,在肇庆目前大概有10来例。
韩律师说,可参考《厦门市公共交通站点命名实施规则》:“第四,冠名企业或单位所在位置必须在所需冠名站点150米半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