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然 美国芝加哥大学经济学博士,牛津大学博士后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欧爱民 湘潭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博导、法学博士
胡列格 长沙理工大学交通运输学院院长、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专家教授
给小公交办理登记手续有法可依
1.长沙交警部门禁止社区小公交上路,其理由是“四轮电动车目前尚未纳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不予登记和核发牌证,且没有出台相关电动车的管理政策。保险公司也不会承保。”你对禁止电动社区小公交有何看法?是认为其不合法确实该禁,还是认为规范管理后、划定运营区域后可以保留?
陶然:我认为,小公交在路面上行驶,和大公交、机动车混道,很危险。交警部门对其进行禁止,肯定有他们的道理。要禁止是可以的,我支持交警部门的做法。
欧爱民:电动车尚未纳入我国的机动车目录,目前还属于非机动车的范畴。《道路交通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必须经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提交车辆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所有人身份证明。”
因此,给小公交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手续是有法可依的。
至于保险公司承保的问题,由于保险公司是市场主体,只要设计的方案有钱可赚,相信保险的问题能够解决。
首先要明白一个观念。违法行为分为两大类型:一是自然违法行为,像盗窃、故意伤害等,这样的行为在任何社会、任何时代都是违法的;二是法定违法行为,像非法经营等,这些行为并不具有天然的违法性,其违法性源于现行法律的规定或执法者的认定,如果法律规定修改了,其就具有合法性。小公交存在违法情节,不是因为它天生就具有不正当性,而是现行政府管理不给它合法的名分,因此属于法定违法行为。如果政府改变观念,允许其经营,那么其就具有合法性。
对于小公交是禁止还是规范?这需要政府站在以人为本的角度,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利益衡量。在进行衡量时,政府应考虑三个因素:一是公交所带来的好处,例如方便群众出行、解决了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二是小公交存在的问题,例如对交通秩序带来的冲击、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等;三是小公交问题是否能够解决、解决成本有多大?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与《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该避免对公民权益造成损害的措施。
如果经过调查研究发现,小公交存在的问题是可以通过规范加以解决的,例如建立小公交的准入制度、严格驾驶员的资质和营业者的条件、规定小公交的运营范畴等,并且对之加以规范的成本可以承受的,那么小公交是利大于弊,并且弊端还可以通过行政管理来克服,并且行政管理的成本是可以承受,那么根据行政合理原则,小公交就不能简单地加以禁止,政府应该积极行政,将之纳入法制的轨道。
胡列格:当然是建议保留。这是人民群众的需求,与其让摩的来偷偷摸摸经营,还不如规范化的小公交上路。
小公交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单位内部,单位在加强管理、做出安全承诺保证以后,无可厚非;至于社区,情况会复杂一些,但可以参照单位的做法,由居委会、村委会或者物业参与管理。
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过错
2.长沙社区小公交已在政策不明晰的“灰色地带”运行了两年,现在有关部门要取缔,你认为,取缔之前是否该听取民意?是否与湖南行政程序规定相违背?
陶然:听证是有必要的,我认为,听证并不是唯一的方法,也可以通过听证居民群众建议、意见的方法,或者通过其他的方式。政府要帮助百姓解决问题。
欧爱民:长沙社区小公交存在了两年,政府历来是采取默许的态度,一个长期存在的事物就会形成一个利益链,突然取缔,当然会涉及到很多的利益。另外,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不得先放任违法行为,再实施行政处罚。因此,在本事件中,行政机关也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过错,从而使得公民的财产受到了更大的损害。对于这样一个涉及人们生活利益的大事情,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应该要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当然听取意见的方式有很多,最好、最规范的方式是举行相关的听证会。
胡列格:取缔之前应该要听民意。小公交是新生事物,同时也是随人们的生活需求所产生的。在很多地方,由于条件所致,公交线路涉及不到,导致群众出行不好解决,小公交可作为一个补充。
这种方式是环保的,国家也在鼓励电动汽车发展。电瓶车的技术基本成熟,经过安全检测等一系列标准规范,是可以上路的。
城市交通是立体的,分层级的
3.摩的被禁,社区小公交也被禁,居民“最后一公里”的交通如何解决?
陶然:禁止了社区电瓶车,就必须找到一个交通出行工具的替代品,解决居民的出行。可以引进小型巴士,替代原来的小公交。
欧爱民:城市交通是立体的,分层级的,一种或几种交通工具不可能一统天下。我认为对待摩的、社区小公交等交通工具,不能武断地加以禁止,而应在调研的基础上,创新机制,对之加以规范,将之纳入法制的轨道。否则的话,我们的城市会越来越拥挤,我们的出行会越来越不方便。
胡列格:那就只有走路了。问题是,老年人腿脚不便,谁来照顾?相比摩的等工具,小公交要好得多。
城市交通既要“阳春白雪”也要“下里巴人”
4.缓解居民的出行难,必须加大城市公共交通的微循环建设,打通“毛细血管”。现在很多城市花大量的钱来修地铁,搞主干道公交,而小区的公交建设却被忽略了,你对此有何建议?
陶然:小公交属于地面交通系统,肯定需要引起重视。现在,广州、北京、上海已经非常拥堵了,交通系统一塌糊涂。因此,长沙必须要懂得未雨绸缪,控制私人轿车的发展,否则等到路面走不通了,再去修地铁,光修地铁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我认为,应该引进牌照拍卖制度,根据道路情况发放牌照,控制私人小车,发展公共交通。否则过几年,就会和这些大城市一样,公共交通走不通,私人就被迫购买小车,结果车子越来越多,交通越来越慢,引发恶性循环。
欧爱民:修地铁、发展主干道公交,这是缓解城市交通压力的有效途径,而非唯一途径。因为主流交通工具不可能深入到居民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因此摩的、小公交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另外,公民的收入是不同的,其对交通的需要也是分层级的,政府不可能无视人民群众的差异,一律要求普通民众买小车、打的。我们的城市交通既要有“阳春白雪”,也要有“下里巴人”。
胡列格:在一座城市,主干线的交通是非常重要的,微循环也不能忽视。在香港,整座城市有多种公交模式,有双层巴士,有大巴车,也有专门跑小街区的中巴车,分别走主线、支线、小区线,各种车型是相互配合的,也是适应出行需求的。在长沙,公共交通的管理也应该分层次,打破目前车型单一的状况。
不能扼杀“小公交”的制度性创新
5.张剑飞在8月5日的政情通报会上说,满足群众的需要是政府存在的前提。那么,在这样的理念之下,是否在考虑取消社区小公交的同时,还要考虑如何解决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问题。
陶然:解决最后一公里的出行,引进小巴士,也可能又会产生新的问题,小巴士载客一般有20来个,肯定比电动车多,安全设施引进跟上来了,但因为规模大,有的社区乘客并不是那么多,会不会产生等候时间过长等情况。所以,小巴士并不会适合每一个社区,特别是小型社区。所以,在车型选择、线路安排、管理上都要有所创新。
欧爱民:基于服务行政的理念,人们的需求是政府行政的前提。就此而言,行政法就是人们的生活之法,人们需要什么政府就应该提供什么样的行政服务。因此,对于人民群众在生活中所创造的诸如“小公交”的制度性创新,由于满足人们的需求,适合市场发展的需要,具有较大的生命力,对此政府应该通过立法、执法来鼓励与规范,而不能因为暂时的法律滞后,将一个体现民生的好制度扼杀掉。
胡列格:当初长沙禁止中巴,是因为中巴的线路与公交车重合,唯利是图、争抢客源。如果重新规范,在一些合适的大型社区开通社区公交线路,填补一些地方的公交空白,这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记者龙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