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选择公共交通出行的广大市民交叉感染,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乘客在乘坐地铁、长客、公交、出租等客运车辆时,应当全程佩戴口罩,遵守实名扫码登记、体温检测等进站乘车防疫规定。2020年3月3日,沈阳市公安局公交(轨道)分局对乘车时不遵守政府相关规定的行为作出了具体处罚规定,并向社会公布了《防疫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出行人员遵规守法须知》(以下简称:《须知》)。
《须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除公安机关在全市67个地铁站、6个客运站、5个公交枢纽站以及重点出租车乘降点张贴通告、发放宣传册外,还通过美团外卖小哥向广大市民发放宣传材料,进一步扩大了《须知》的宣传面,提高了广大市民的知晓率,有效提升了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出行时遵规守法的自觉意识。通过向社会及时发送公共交通出行《遵规守法须知》,明确了疫情期间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时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公安机关也将坚持严格高效执法,对不遵守相关规定的行为严肃处理。
《须知》具体内容如下:
防疫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出行人员遵规守法须知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选择公共交通出行的广大市民交叉感染,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乘客在乘坐地铁、长客、公交、出租等客运车辆时,应当全程佩戴口罩,遵守实名扫码登记、体温检测等进站乘车防疫规定。
一、乘客如有下列行为司机或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拉乘或予以劝离:
1.未佩戴口罩的;
2.不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的;
3.拒绝检测体温或高温、发热乘客不配合到隔离观察区进行隔离观察的;
4.不遵守防疫其他相关规定的。
二、乘客如有下列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当事人予以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对于拒不接受佩戴口罩、实名登记、检测体温等防疫规定构成治安违法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
2.对于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影响正常运营构成治安违法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在公共交通客运车辆或其站区防疫过程中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构成治安违法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于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交通客运车辆或站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5.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交通客运车辆或站区,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公安机关将依照《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公安机关将依照《刑法》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