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沈阳市政府对外发布《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促进产业做大做强实施方案》。2020年,全市力争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2万辆,建设充(换)电站200座,充电桩2.1万个。以城市公交、出租、网约、邮政、物流领域为重点,同时在汽车租赁、环卫、市政服务、通勤班车及私家车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
新增网约出租车、公交车全采用电动车
新增的网约出租汽车,要全部采用纯电动新能源汽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更新为纯电动车辆。
更新和新增的公务车,及用于公务使用的租赁车辆,除特殊需要外,全部采用纯电动新能源汽车。
在公交车领域,在场站适合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条件下,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要全部采用纯电动车辆;新建公交场站需同步建设充电设施;对原有公交场站,建设主体只需将公交场站信息提交公交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即可向新能源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充电设施建设登记备案,电网企业予以报装接电支持。
在物流及环卫领域,大力推广和应用纯电动新能源汽车,新增分时租赁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纯电动汽车。
新建住宅停车位要设(留)充电桩
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住宅区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建设充电桩,需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实施。产权为开发单位所有的地下停车泊位建充电桩由开发单位落实。
新建大于20000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利用政府资源并具备安装条件的公共停车场要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50%配建充电设施。
充电服务费不超0.6元/千瓦时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服务费不超过0.6元/千瓦时。公交车充电服务费不超过0.4元/千瓦时。
对向电网经营企业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年底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对符合规定的公共或对外开放的专用快速充(换)电建设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和土建投资)一次性给予20%的财政补贴。对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公共或对外开放的专用快速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给予0.1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
绿牌新能源车停车收费减半
鼓励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商场、物业等管理区域内,设置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绿牌新能源汽车在政府资源的公共停车场(停车设施)、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按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减半收费。公共停车场充电车位要避免被传统汽车占用。
对载重2吨以下的新能源轻型厢式城配物流车,在主城区除青年大街、北陵大街一线等特殊路段外,24小时不限行。
生产销售新能源车最高奖500万
对全市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1年内,新能源乘用车销售量超过(含)3000辆,奖励3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辆奖励80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含)500万元。
新能源客车生产企业1年内新能源客车销售量超过(含)200辆,奖励1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辆奖励30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含)500万元
新能源物流车及专用车生产企业1年内新能源物流车及专用车销售量超过(含)500辆,奖励5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辆奖励10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含)200万元。
建中德装备园电动示范区
中德装备园现有园区升级为零排放区域,将园区内公交、出租、物流及旅游车辆逐步电动化。
到2020年,示范区内建5座大型充电站、1000个公共充电桩、3座换电站,全部采用“光储充”一体化模式,满足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路灯、照明全部利用太阳能发电。